《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作為建設工程領域重要的司法文件,對統一裁判尺度、規范市場行為起到了關鍵作用。本文選取《解釋(二)》中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核心條款,聚焦于合同效力認定、無效合同處理及工程價款結算等實務難點,進行深入解讀與評析。
一、 施工合同效力的“紅線”與“彈性”
《解釋(二)》第一條至第四條集中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及例外處理。其核心精神在于,嚴格認定無效合同,尤其是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合同,原則上認定為無效。這劃定了合同效力的基本“紅線”,強調了國家對建筑市場準入和工程建設秩序的強制性監管。
司法實踐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僵化態度。對于起訴前已補辦相關手續的,合同效力可獲補正。這體現了司法政策在維護公共利益與促進交易穩定、保護誠信當事人之間的“彈性”平衡。評析認為,此規定既警示了市場主體必須遵守法定程序,也為非因自身重大過錯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提供了救濟路徑,符合公平原則和效率價值。
二、 無效施工合同的“折價補償”原則及其量化
合同無效后,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解釋(二)》第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了“參照合同約定”的具體指向,即當事人在訴訟前就工程價款達成的結算協議,原則上應作為結算依據。
這一規定具有重大的實務意義。它實質上承認了在工程質量合格的前提下,當事人關于工程價款的真實合意應得到尊重,避免了因合同效力瑕疵而完全否定雙方業已形成的交易對價,導致利益嚴重失衡。評析指出,將“折價補償”量化為“參照合同約定”,是從“無效合同按無效處理”的傳統思維,向“無效合同但有效處理其經濟效果”的務實理念轉變,有效減少了因合同無效引發的結算爭議,穩定了社會經濟效益。
三、 多份合同并存下的結算依據認定難題
在“黑白合同”或數份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并存時,如何確定結算依據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解釋(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構建了相對清晰的規則體系:
評析認為,這一規則層級分明,其內核是探究當事人的真實合意并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對于強制招標項目,堅決維護中標合同的權威性,打擊規避招標、虛假招標行為;對于非強制招標項目,則更側重于通過“實際履行”等事實因素來探求真意,更具靈活性。如何準確界定“實質性內容變更”以及如何舉證證明“實際履行的合同”,仍是實踐中需要結合具體證據仔細辨析的復雜問題。
(上篇)
《解釋(二)》在施工合同效力與工程價款結算這兩個根基性問題上,構建了一套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行政監管與私法自治的規則體系。其導向是明確的:在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與規劃秩序這一核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尊重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與意思自治,按照“質量合格”這一硬標準來化解價款結算糾紛,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運行。在下篇中,我們將繼續評析《解釋(二)》中關于工期鑒定、價款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權利等其他施工關鍵環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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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7 17:03:23